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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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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起诉,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2)要向有案件管辖权的起诉。

(3)起诉要递交诉状。

(4)打官司都想取胜,其根本所在是事实和法律。应向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

(5)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应疏忽。特别是在法庭核对证据阶段,对于有利于对方但不符合事实的,必须及时揭露、批驳,并应提供新的证据来予以否定。

(6)要注意案外和解的作用。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应是夫妻一方,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二、被告必须是夫妻一方。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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