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将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一)及其所属部门竞争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三)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竞争条款在不同的行业和业务领域中都较为常见,但是否通用要根据各自业务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竞争条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的区域、时间和内容应当合理;(二)应当与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法律权益有关。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竞业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人或者机构与原委托人的合同关系终止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为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代理服务。综上所述,禁止竞争条款在不同行业和业务领域中都有应用,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