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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范围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竞业的含义具体入戏:1、竞业,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在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展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的活动;2、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在现行法中缺乏明确的定义,因此该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理者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综合判定。竞业的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的劳动者在竞业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予以明确约定,若未约定的,则需要审理者在二者的实际经营范围内予以实质审查后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予以判定。竞业和保密协议之间有什么区别竞业和保密协议的区别具体如下: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义务不仅仅劳动者泄密,还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是约定义务;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离职人员;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针对员工的为离职2年以内。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1种观点: 竞业的含义具体入戏:1、竞业,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在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展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的活动;2、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在现行法中缺乏明确的定义,因此该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理者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综合判定。竞业的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的劳动者在竞业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予以明确约定,若未约定的,则需要审理者在二者的实际经营范围内予以实质审查后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予以判定。竞业和保密协议之间有什么区别竞业和保密协议的区别具体如下: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义务不仅仅劳动者泄密,还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是约定义务;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离职人员;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针对员工的为离职2年以内。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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