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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协议的经济影响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地规避竞业协议,只需要规避开竞业协议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就行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协议又叫做竞业合同,这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但往往只会针对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签订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具体指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1种观点: 一、固定价格是指竞争者之间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等形式,共同确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以避免相互之间价格竞争的行为它多发生在市场上卖主数量较少、需求比较稳定、竞争厂商之间产品成本价格大体相同、产品比较单一等条件下。一般来说,协议各方所选择的价格总是尽可能趋高避低,但这种高价也有一定的限度,过高地固定价格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会吸引新的竞争者加入到这个市场中来。固定价格是对竞争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联合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社会生产与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一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传递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调节生产的作用就丧失殆尽,当合理的价格竞争无法正常进行时,势必导致劣质的企业不能被淘汰,优质的企业得不到较好的经济利益,优胜劣汰无从体现,从而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产品数量是指竞争者之间以签订有关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协议的方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规避相互间竞争的行为供货量与价格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反比例关系,当一定市场对某种产品需求量确定之后,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量,即商品的市场饱和度就成了决定价格的主要因素。联合行为人总是最大限度地控制产品供应量,以取得稳定的高价。产品数量作为间接控制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往往与固定价格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不生产、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参加固定价格协议的成员会因单位产品价格上涨而扩大生产或销售规模,其结果是随着生产供给的增加,固定价格协议所确定的高价便难以维持。因此,企业在联合固定价格时,常常同时产品的数量。三、分割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者为避免竞争而达成协议,划分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当多个竞争者划分其间的地理区域,以分配市场、避免竞争时,就产生了划分地域的问题。如儿童服装的销售商有四家,他们协议商定:以某地为中心,他们分别在该地的东西南北销售。当多个竞争者划分其间的顾客、以分配市场、避免竞争时,就产生了划分顾客的问题,如互为竞争对手的甲、乙协商约定,甲专门向大型客户出售商品,乙则专门向零散的小客户出售商品等。划分产品常常发生在生产经营同类且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的竞争者之间。如某一地区的三家皮革制造商协议约定,甲专门制造高档皮革,乙专门制造中档皮革,丙专门制造低档皮革等。分割市场行为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使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效益差的企业因为市场得到保护而不能被淘汰,严重影响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时,市场分割往往造成产品的单调和价格的不合理,减少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四、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或压低标价为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众所周知,投标人确定标价应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表为计算标价成本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未来效益、竞争人数和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预算成本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而形成。但有些投标者为谋取高额利润恶意串通,哄抬标价,迫使招标者不得不在不合理的高价中进行选择。由于招标者付出过高的代价,增加了成本,就可能使其在经营活动中受挫,并导致其在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中失去优势。如果投标者互相串通,故意不合理地压低标价,则可能造成对其他竞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在“合谋”基础上形成的不合理低价,会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显得过高,导致其在评标中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该经营领域。企业间的这种串通投标行为,常常使其相互间的竞争活力荡然无存。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破坏公平竞争如有的招标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与有特殊关系的投标者事前协议或事中串通,暗中密谋确定中标人,对外部门、外地区的投标者采取歧视或借故阻碍其参与竞标。还有的投标者采用贿赂手段,买通招标者搞私下交易,非法获取标底或其他保密信息,以达中标之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违背了择优评标和鼓励竞争的宗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第2种观点: 1、它直接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但竞争协议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对市场上不同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产量、销量等进行人为的,使其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刺激生产等诸方面功能丧失,影响产业调整与资源配置。联合行为人企图通过规避竞争在不提高经济效率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获取利润,显然不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如此,竞争协议还妨碍了经营者之间基于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自由、充分、公平的竞争,抑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2、竞争协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竞争协议可使已进入市场的非“联合”者的经营活动严重受挫,或使其业务的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尤其是那些遭受联合抵制的经营者,往往是客户被夺,业务量锐减,损失惨重,甚至遭受灭顶之灾。另一方面,联合行为还可排挤小企业的建立与发展,“联合”成员以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使其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其三,竞争协议还会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这不仅表现为经营者联合一致的高价会使消费者不得不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表现在联合者对商品数量的及销售区域的划分等,会人为扭曲市场供求关系、传递错误市场信息,使不紧俏的商品变得紧俏,误导消费者,使其丧失对商品自由充分的选择权。二、并非所有的竞争协议都一定对竞争和社会进步产生危害有些竞争协议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了市场竞争,但对于避免市场的过度竞争,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利大于弊。如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质量,增加经济效益而共同研究开发商品、开拓市场;企业为提高技术标准,促进生产经营,而联合进行专业化协作生产;在经济特别困难时期,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导致该行业的企业难以继续维持或生产过剩,为了有计划适应需求而对产量、销量、设备或价格进行统一协调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协议又叫做竞业合同,这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但往往只会针对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签订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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