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查决定程序、执行决定程序及对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 1、国家补偿程序的启动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没有明显的职权特征,国家机关不主动启动程序,应由申请人自...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决定程序及对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 1、国家补偿程序的启动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没有明显的职权特征,国家机关不主动启动程序,应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申请人有权自由处分其申请国家补偿的权利,享有申请与不申请的自由。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负有告知、指导义务,亦可主动报送国家补偿建议,为了避免公检法机关的重复建议,建议各部门进行联网,避免重复申请人重复受偿。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举证,在举证困难时可以申请补偿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承办刑事案件的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明确补偿数额的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案件情况陈述、损失证明、损伤情况证明、已获得的其他救助证明。 2、申请期限 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申请期限,可以借鉴韩国的立法规定,韩国《犯罪被害人保》规定 犯罪被害人应当自知道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 3 年之内或者自发生犯罪被害之日起 10 年之内提出救助金支付申请。即使在因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犯罪被害而无法申请救助金,自发生被害 10年之内得以查出犯人以便能够确定是犯罪被害,就可以申请支付救助金。 补偿委员会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补偿委员会预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审查决定程序 补偿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就是否符合补偿条件及补偿的数额召开听证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诉讼程序,对于损伤轻微、因果关系确定的申请可由一名专任委员举行听证调查,对于损伤严重、案情疑难复杂的申请可选专任委员和兼任委员三名共同进行听证调查,兼任委员应当吸收法律界及医学界人士参与。对于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可以不组织听证调查。听证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①申请人陈述申请内容,申请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明确;②出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包含损害结果、损伤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等材料,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医疗诊断部门出具的医疗记录;③加害人或其他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陈述;④刑事案件承办人陈述。对不需要听证调查的申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需要听证调查的申请,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补偿的金额及理由,不予补偿的应当说明不予补偿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补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并将副本抄送承办刑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及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补偿决定书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补偿委员会应当在送达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发放补偿金。 4、复议 申请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5、补偿金的返还 一方面,国家在向被害人支付补偿金后即取得对加害人的求偿权,当被害人获取国家补偿之后其向加害人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加害人有能力支付赔偿款时有权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时,审查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补偿金。具体来说可以包含以下几点情况:申请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获得补偿数额超过其有权获得补偿的数额;申请人因补偿金涉及犯罪行为的。
第3种观点: 如果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 如果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汉莫拉比法典》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称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从犯罪侵害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偿,并由国家以发放补偿基金的方式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如果不能从犯罪人处获得经济赔偿时,其面对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和严酷而悲哀的现实,会对刑事司法失去信赖, 有损害就有赔偿 的法彦在此显得黯然失色。此时,国家就应当有义务在经济上帮助被害人,使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而受到损害的身心得以慰藉。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实现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惩治和预防犯罪效能,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鉴于我国所拥有的庞大被害人群体及其从犯罪人和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极不充分的实际,从防止其在应享受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而有可能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需要出发,我国急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测算,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全球犯罪率已达每10万人3000起。而在发达国家中,欧盟国家为每10万人6500起,北美洲国家为每10万人6100起。 我国犯罪的总数和犯罪率自1980年以来一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6年才有所稳定。2005年,全国机关共近465万起,比上一年下降一成以上。 2006年上半年,全国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11.5万起,同比又减少近一成。 巨大的犯罪数量背后是巨大的被害人群体,与该群体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权利有两项:一是使犯罪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二是使他们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第一项权利已经由国家通过机关来,而第二项权利多由被害人自己去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这一权利难以实现,或者因为犯罪人没有抓到 ,或者因为犯罪人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在这样一种法律和社会背景之下,一些国家制定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的制度。这一制度在部分国家实施之后,由于其符合法律所秉持的匡扶正义的本性,很快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及我国的部分特殊法律区域,如和,都制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对这个问题就不能再了。 (共计8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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