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是以评比、评论、知识推介形式包装的虚假宣传行为。如利用媒体广告进行质量、功能、效果指标对比,或由企业出资聘请“专家”作咨询、访谈,以变相的形式吹嘘自己、打击对手。二是变相的地方保护行为。地方出台一些专门针对本地企业的让利,以隐蔽的形式对其保护,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三是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四是败坏对手商誉的行为。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对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行投诉,使事态扩大,通过败坏对手商誉,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五是商业间谍行为。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对手某项目进行中,派人以利诱等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走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诱使其出卖对方商业秘密,在对方项目基础上移花接木后投向市场,以拖垮竞争对手。上述五类行为,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企业、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也给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因此,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营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环境已迫在眉睫。具体地,可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企业自律几方面人手。(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方面在有效进行宏观、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和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更重要的是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充分显示立法和执法的严肃性。此外要加大宣传、普及法律的力度,提高全民法治意识。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与此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全的市场体系,避免因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信号失真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就某种产品而言,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为企业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体动态情况及发展趋势,供企业参考,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垄断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和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1种观点: 一是以评比、评论、知识推介形式包装的虚假宣传行为。如利用媒体广告进行质量、功能、效果指标对比,或由企业出资聘请“专家”作咨询、访谈,以变相的形式吹嘘自己、打击对手。二是变相的地方保护行为。地方出台一些专门针对本地企业的让利,以隐蔽的形式对其保护,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三是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四是败坏对手商誉的行为。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对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行投诉,使事态扩大,通过败坏对手商誉,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五是商业间谍行为。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对手某项目进行中,派人以利诱等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走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诱使其出卖对方商业秘密,在对方项目基础上移花接木后投向市场,以拖垮竞争对手。上述五类行为,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企业、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也给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因此,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营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环境已迫在眉睫。具体地,可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企业自律几方面人手。(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方面在有效进行宏观、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和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更重要的是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充分显示立法和执法的严肃性。此外要加大宣传、普及法律的力度,提高全民法治意识。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与此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全的市场体系,避免因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信号失真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就某种产品而言,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为企业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体动态情况及发展趋势,供企业参考,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垄断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3种观点: 企业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面规范,它指引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正当的竞争活动如广告法、价格法等;另一类是反面规范,它旨在和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上述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当然,亦可并举):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二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总之,在现代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只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本企业能在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下开展业务,并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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