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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禁止竞争条款成为过度的法律武器?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竞争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竞争法风险。为避免竞争法风险,应合理约定竞争条款,避免排除或竞争的条款超过必要程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应当遵守的原则是,在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竞争的方式和程度应当合理、必要、明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竞争的协议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竞争。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无关条件,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参标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企业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竞争的条款。合理约定竞业条款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利益,但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条款易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从事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选择职业、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能采用不正当手段其他经营者的自由竞争行为。合理约定竞业条款需要考虑员工的职务、行业竞争情况、约定时限、地域范围等因素,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应当避免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以免违反法律规定,引发法律纠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竞争条款是一种合同约定,其效力需考虑以下因素:1. 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2. 禁止竞争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必要、清晰、明确,是否侵犯了被禁止竞争方的合法利益;3. 禁止竞争条款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了公序良俗。针对以上因素,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禁止竞争条款应当合理,约定的期限、地域和内容不得夸大其范围,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条款是一种约束员工在离职后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约定,而垄断法则是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当竞业条款与垄断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垄断法为准。因为竞业条款可能会对员工的职业自由造成不合理的,而垄断法则则强调市场中各方应当有平等竞争的权利。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经营者采取价格垄断、生产、技术进步等垄断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规定:“劳动合同中禁止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从事本单位所经营的与本单位直接相关的业务的规定无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垄断协议、经营者间垄断协议的效力无效。”结论:为避免竞业条款与垄断法冲突,应当合理约定竞业的范围和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违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竞业条款违反垄断法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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