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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逮捕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五项”要求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纪律约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也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也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逮捕,否则有悖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一、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机关批准。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或者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或者告。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监视居住之后是否要判刑,这个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证据充分会根据罪行判刑。但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铅派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的处理方式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6第1款规定:人民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OO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机关批准。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权在县级机关,并且对于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决定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协作。当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亲属死亡、出庭作证等客观原因,不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无法完成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监视居住之后是否要判刑,这个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证据充分会根据罪行判刑。但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铅派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1种观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6第1款规定:人民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OO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机关批准。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权在县级机关,并且对于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决定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协作。当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亲属死亡、出庭作证等客观原因,不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无法完成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款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中,法条主要规定了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形:(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以及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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