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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的居间费法律支持嘛?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经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不会支持的。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未成就的,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充分的有效证据,不会支持。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只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支持。5房产中介收取委托人“购房定金”后,不能就该房屋交易达成居间促成的,可能承担向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6一方利用对售房的了解,不如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上故意做出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另一方有理由相信,从而影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价款确定,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导致合同被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的。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经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不会支持的。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未成就的,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充分的有效证据,不会支持。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只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支持。5房产中介收取委托人“购房定金”后,不能就该房屋交易达成居间促成的,可能承担向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6一方利用对售房的了解,不如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上故意做出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另一方有理由相信,从而影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价款确定,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导致合同被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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