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包括无罪羁押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规定有: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2种观点: 刑事诉讼中保障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 刑事诉讼中保障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对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虽然有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救济。但这种救济不为法律所调整。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 我国和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我国暴力犯罪人普遍贫穷的现状或者因特定原因未发现犯罪人的情况下,保障被害人求偿目就难以实现。 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的四位被害人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马加爵个人一无所有,其家属也一贫如洗,随着马加爵被,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一瞬间也化为泡影。继马加爵案后,2006年7月16日,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内,邱兴华致九死一伤,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抢劫杀人,又造成一死二伤,制造了轰动全国的惨案。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他是否能够获得公正。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少有人问津,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他们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他们在遭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邱兴华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 任何国家都应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社会现实将这一问题提到法律层面,要求得到根本的长远的解决。我国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 救济机制依赖于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确立。由国家担负起保证被害人获得救济的责任,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即为了兼顾社会安全与维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现代国家均将维护社会安全所必要的强制力以及刑罚权集中于国家,希望籍此禁止私人报复行为。既然如此,国家便有维持安全,预防犯罪,使国民免于被害的责任。倘若有国民遭受犯罪之侵害,国家便有义务对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刑是我国人民的主要工作,是没有判刑权利的,检察机关主要提供量刑意见和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所以不能审判案件,但有对的审判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七、 第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种观点: 人民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决定,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1)对已经拘留、逮捕的人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已作出处理决定的;(3)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予以纠正的。一、被错误取保可以要去国家赔偿吗?被错误取保候审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只要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被羁押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刑事赔偿时间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家赔偿工作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人家赔偿工作规定》 第二条 人民通过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中保障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 刑事诉讼中保障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对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虽然有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救济。但这种救济不为法律所调整。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 我国和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我国暴力犯罪人普遍贫穷的现状或者因特定原因未发现犯罪人的情况下,保障被害人求偿目就难以实现。 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的四位被害人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马加爵个人一无所有,其家属也一贫如洗,随着马加爵被,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一瞬间也化为泡影。继马加爵案后,2006年7月16日,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内,邱兴华致九死一伤,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抢劫杀人,又造成一死二伤,制造了轰动全国的惨案。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他是否能够获得公正。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少有人问津,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他们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他们在遭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邱兴华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 任何国家都应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社会现实将这一问题提到法律层面,要求得到根本的长远的解决。我国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 救济机制依赖于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确立。由国家担负起保证被害人获得救济的责任,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即为了兼顾社会安全与维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现代国家均将维护社会安全所必要的强制力以及刑罚权集中于国家,希望籍此禁止私人报复行为。既然如此,国家便有维持安全,预防犯罪,使国民免于被害的责任。倘若有国民遭受犯罪之侵害,国家便有义务对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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