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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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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人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所以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是特定人时,承诺由该特定人作出,受要约人是不特定人时,承诺由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如果是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因为承诺是针对要约而言的,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只有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才能达到缔结合同的目的。承诺期限即是要约规定的期限。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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