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组;2、由清算组通知债权人;3、结束清算工作,办理注销登记;4、将公司解散情况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3种观点: 清算无法进行时,应当向受理特别清算申请的提交无法进行清算的报告。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人格的主张,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将他们视为同一债务人,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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