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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支付有限额吗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第六条 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补助。第七条 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第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 属于其他情况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2种观点: 总额法与净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采用的两种不同方法。总额法将补助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扣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净额法则将补助作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扣减。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根据与资产或收益的关联性,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分录方式有所区别。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2、会计分录不同。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总额法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资产)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2)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总额法。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拓展延伸总额法和净额法:比较、适用范围及实际应用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会计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总额法是指将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计入总账,不区分收入和支出的性质。净额法则是将收入和支出分别计入不同的账户,以得到净额。这两种方法在应用上有一些差异。总额法适用于一些简单的会计体系,可以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而净额法则适用于复杂的会计体系,可以更好地追踪和分析收入和支出的来源。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比较有助于企业了解不同方法的优缺点,以便做出更明智的决策。结语总额法与净额法是会计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它们在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分录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总额法将补助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净额法则将其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扣减。这两种方法在适用范围和提供财务信息的全面性上存在差异。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企业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了解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比较有助于企业做出明智的决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保统筹账户有额度,不同的诊疗方式和不同的参保类型都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有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就是统筹基金最多可以支付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也不是由统筹基金全部负担,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他方法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具体确定。对于医保类型为城镇职工的参保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包含药费和诊疗费。而对于城乡居民,其中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人/年,只能报销药费;其他的人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人/年,只能报销药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医保统筹账户有额度,不同的诊疗方式和不同的参保类型都是不同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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