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总额法与净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采用的两种不同方法。总额法将补助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扣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净额法则将补助作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扣减。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根据与资产或收益的关联性,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分录方式有所区别。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2、会计分录不同。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总额法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资产)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2)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总额法。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拓展延伸总额法和净额法:比较、适用范围及实际应用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会计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总额法是指将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计入总账,不区分收入和支出的性质。净额法则是将收入和支出分别计入不同的账户,以得到净额。这两种方法在应用上有一些差异。总额法适用于一些简单的会计体系,可以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而净额法则适用于复杂的会计体系,可以更好地追踪和分析收入和支出的来源。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比较有助于企业了解不同方法的优缺点,以便做出更明智的决策。结语总额法与净额法是会计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它们在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分录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总额法将补助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净额法则将其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扣减。这两种方法在适用范围和提供财务信息的全面性上存在差异。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企业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了解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比较有助于企业做出明智的决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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