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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撤销方法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进行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人民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准许后,原告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是可以的。但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再起诉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裁定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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