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证据,需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特征。而且只有证据材料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3种观点: 一、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有哪些1、客观发生的事实即客观事实,特征:原始事实;自然事实;已经过去的事实;历史事实;事实上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诉讼事实,特征:待证事实;待证法律要件事实;待证法律关系事实;3、定案事实即案件事实,特征: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或法定事实;4、诉讼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过滤的事实;5、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对诉讼事实过滤后的事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第三,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一、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有哪些1、客观发生的事实即客观事实,特征:原始事实;自然事实;已经过去的事实;历史事实;事实上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诉讼事实,特征:待证事实;待证法律要件事实;待证法律关系事实;3、定案事实即案件事实,特征: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或法定事实;4、诉讼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过滤的事实;5、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对诉讼事实过滤后的事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证据,需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特征。而且只有证据材料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第三,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文书)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3种观点: 一、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有哪些1、客观发生的事实即客观事实,特征:原始事实;自然事实;已经过去的事实;历史事实;事实上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诉讼事实,特征:待证事实;待证法律要件事实;待证法律关系事实;3、定案事实即案件事实,特征: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或法定事实;4、诉讼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过滤的事实;5、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对诉讼事实过滤后的事实。
第1种观点: 意见证据往往是证人们口述自己曾经经历过得事实,但是证人往往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推测和主观臆断作为证言。也就是说意见证据不能作为罪犯犯罪的证据。因为很有可能证人会受到案件的误导。那么意见证据规则都有些什么呢?一、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规则指的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只能说事实,不能说意见)排除意见证据的原因在于:(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事实裁判者的职权。即对案件发表评论性意见应当是法官的工作而非证人的工作。(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误导案件事实的认定。(3)证人一般缺乏发表意见所需的专门性知识、技能、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还规定了,公司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充分尊重体现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律以及“控辩型”诉讼的要求的证据规则。可以说,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型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借鉴。而且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二、意见证据规则排除的理由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三、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四、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五、意见证据的法律解读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意见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意见规则以否定性形式表达了此项要求。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例如,某甲进门后,看见某乙一边擦流着血的鼻子,一边怒视某丙。那么,某甲只能如实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实,而不得就上述事实推论说:“某丙打了某乙”——尽管事实上极有可能确实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一意见证据,是指证人证言中对有争议事实的想法、信念或推断,以区别于证人对事实的亲身感知本身。换言之,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进行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即规定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缺乏事实基础的意见证据,即并非建立在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基础上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与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接受庭审质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第三,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即证明标准是法律上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就连许多办案多年的老法官、老律师被问起这个问题也常常有种如鲠在喉但又无从张嘴的感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的标准一、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05条规定。该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心证”原则。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解释》第105条规定的规则。(1)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2)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一定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3)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符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在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核证据时,除了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还要依照《解释》第10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属于违法证据。三、正确把握举证证明的标准《解释》第10对举证证明标准作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的举证证证明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原则,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达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来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作出判断。优势证据原则是一般证明标准,《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特殊证明标准。通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但是在审理几类特殊民事案件时,需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确认其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对方当事人虽未提供反驳证据,但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形比较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1种观点: 意见证据规则在民诉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原则: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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