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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对法律需求增加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求管理是通过调节宏观经济的总需求来达到一定目标的宏观的方式。其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国民收入总需求法定论。依照凯恩斯主义理论,经济出现萧条的关键在于总需求不足,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借用于总需求管理。(2)总需求管理的目标一般认为是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封闭经济中,短期内则主要是实现充分就业和价格稳定。(3)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可以借用财政和货币来实现。(4)总需求管理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条件。1)经济态势和程度判断方面的困难;2)实施过程中的时滞;3)宏观经济作用的不确定性。不过,尽管西方的需求管理并非万能的,但不可否认它对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这些理论和将是有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2种观点: 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但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认为必要。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但需经双方同意或认可。离婚可通过双方一致意见办理登记,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男方在特定时期提出离婚的仅适用于怀孕期间的情况。法律分析一、怀孕期间,可不可以协议离婚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法律只是不允许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怀孕期间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二、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不可以提出离婚,但是经过女方同意或者如果存在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的可以离婚。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结语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但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申请。只有在女方同意或认为确有必要时,男方才能提出离婚请求。离婚可通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一条 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求管理是通过调节宏观经济的总需求来达到一定目标的宏观的方式。其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国民收入总需求法定论。依照凯恩斯主义理论,经济出现萧条的关键在于总需求不足,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借用于总需求管理。(2)总需求管理的目标一般认为是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封闭经济中,短期内则主要是实现充分就业和价格稳定。(3)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可以借用财政和货币来实现。(4)总需求管理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条件。1)经济态势和程度判断方面的困难;2)实施过程中的时滞;3)宏观经济作用的不确定性。不过,尽管西方的需求管理并非万能的,但不可否认它对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这些理论和将是有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3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四要件有: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快工作进度,落实项目安排二、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落实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并且高度重视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贯彻落实和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门成立了由纪委、监察部牵头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贯彻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纪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通知》(中纪发[2008]3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组织了24个检查组到全国各地检查落实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在对外贸易及证券交易方面制定了安全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四十四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第四十六条 因第三国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该产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八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经济发展的规定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的若干规定》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的规定》(〔94〕财税字第0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税优惠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二)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和省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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