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团员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流动团支部就是将不容易集中的流动团员,在一个规定的活动日与确定的一名共青团联络员保持定期联系的部门或单位,目的是为了加强团员间的凝聚力等。共青团是一个培养青年的教育性组织,因此,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团支部的首要任务。团支部要从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教育,理想教育,主义道德教育,传统教育,充分调动广大青年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建功立业。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不断推进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包括三部分:1、团员证填写组织关系转出信息,并盖章;2、如有需要,填写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并盖章;3、智慧团建系统中发起并完成转接。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和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井加盖公章。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动团员团支部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团支部一般包括一个单位里的所有团员,包括流动团员。所谓的流动团员团支部,也可以叫临时团支部,一般是指一个单位,有团员常年不在本单位工作,而是驻外工作,无法参加本单位的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坚持青年在哪里、团组织就建在哪里,团支部设置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支部。规模较大、跨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行业组织、居住区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团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支部。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流动团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支部管理,或依托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团员团支部。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业青年、新媒体从业青年、自由职业者、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领域青年中,积极探索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行组织、“青年之家”、网络等载体成立团支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包括三部分:1、团员证填写组织关系转出信息,并盖章;2、如有需要,填写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并盖章;3、智慧团建系统中发起并完成转接。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和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井加盖公章。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如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团组织的,按照就近原则,可以将团关系转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11.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团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其团的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对农村流动团员,流入地团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团员纳入本地团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流出地团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团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团组织沟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团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团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中的流动团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团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团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对于暂时确无法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员原隶属团委应保留其组织关系,直至其办理转出手续。对流动人才中的团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团组织的,应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团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员团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一般以用工单位团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团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团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团组织有效管理之中。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团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出国(境)人员团员与团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时,应由基层团委开具转接介绍信,并向县级团委进行年度备案。不能仅凭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对伪造团员身份证明的,要严肃处理。对在转移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团组织和团员,上级团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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