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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申诉的定义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行政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对诉讼的一种审判监督。如果当事人或者各级人民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即审判监督的程序。一、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同案件的具体抗诉流程如下:(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的同级或上一级。同级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申诉的时间没有。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刑事案件1、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和申诉的时间没有。再审判决的情形如下: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5、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4、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刑事抗诉,是指人民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三、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怎样的人民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3、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五、申诉人向人民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八、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诉人向人民申诉,人民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行政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对诉讼的一种审判监督。如果当事人或者各级人民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即审判监督的程序。一、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同案件的具体抗诉流程如下:(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的同级或上一级。同级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申诉的时间没有。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刑事案件1、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和申诉的时间没有。再审判决的情形如下: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5、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4、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刑事抗诉,是指人民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三、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怎样的人民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行政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对诉讼的一种审判监督。如果当事人或者各级人民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即审判监督的程序。一、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同案件的具体抗诉流程如下:(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的同级或上一级。同级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申诉的时间没有。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刑事案件1、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和申诉的时间没有。再审判决的情形如下: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5、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4、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刑事抗诉,是指人民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三、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怎样的人民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3、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五、申诉人向人民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八、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诉人向人民申诉,人民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第1种观点: 行政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对诉讼的一种审判监督。如果当事人或者各级人民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即审判监督的程序。一、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同案件的具体抗诉流程如下:(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的同级或上一级。同级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申诉的时间没有。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刑事案件1、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和申诉的时间没有。再审判决的情形如下: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5、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4、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刑事抗诉,是指人民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三、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怎样的人民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3、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五、申诉人向人民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八、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诉人向人民申诉,人民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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