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宥制度规定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3种观点: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得份额一般相同。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民的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1种观点: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得份额一般相同。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民的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受遗赠人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权利。法定的遗产范围是什么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有关规定处理;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这个期间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更周全的保护自然人的特定利益,将民事权利能力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胎儿在出生前涉及其利益保护的,视其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他的各项权利在其出生前就已经存在,但是还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需注意几个问题: (1)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以其“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是附条件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其出生前其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视为“存在,并不能享有和行使,其母亲也不能代替他行使,只有出生以后,满足“娩出时为活体”的条件,哪怕只存活一秒钟,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才变为现实,才可以真正的享有和行使。 (2)只有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护时,这一种情况,才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排除其承担民事义务的情形。 (3)本条不完全列举“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对于“等”的理解,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应包含其中。 (4)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那么其曾经短暂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如果这期间发生过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因主体的消灭而不可能成立,更无论是否有效的问题。此时的胎儿仅为母亲肉体的一部分,如果其受到伤害,母亲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身的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赠予与继承是经常出现的两种方式,但二者也有所区别。赠予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而继承是在所有人死后才发生的。赠予是通过赠予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而继承可以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并不一定会存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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