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新增药品专利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二、对于该条文,三点特别说明:(一)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不论是否已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一律应当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二)对于没有经过保密审查而直接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到中国寻求专利保护的,将因违反该法条而被拒绝授权;(三)该法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即是说,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因发现没有获得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任何人可以就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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