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那么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诉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事人,是否有继续经营的意愿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均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想要继续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表示不愿意再继续经营该企业,那么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公司财产夫妻协商一致后,公司过半数股东也同意转让股权,夫妻股权的受让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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