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从性质上应属于行,而且属于特殊行。行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一般行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殊行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安全生产法主要是从安全管理部门的角度对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其中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在安全管理当中的权力和职责,规定了企业及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行政部门的具体的行政管理权,也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负有被管理的义务。同时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受的行政处罚。所以,该法从性质上应当归类为行。虽然该法也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条款,也规定了安全责任主体触犯刑法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也不影响整部法律整体的性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是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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