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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者永久终止的事故。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关于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请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3号令)。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二.基本定义。事故主体的特殊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以及工业、矿业、商业等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区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理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事故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损害,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影响严重。事故突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不同于职业病等某些危险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患者伤害事件。对于事故的处理部门,一般特别重大事故由相关部门牵头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由县级负责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生产经营的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短时间之内突然发生的,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或损坏身材设施设备的,或出现经济损失的,造成原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暂中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该事故是具有人的过失性,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事故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是:1.特别重大事故是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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