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形,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一、承诺的内容能与要约不一样吗?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能不一样。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要约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有: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对方知晓其内容是要约即生效。如果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要约,则该要约在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是指行为人欲向他人就某一事项签订合同而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不同于广告,要约内容有着明确法律规定,主要包含标的物信息、价格、数量、质量等,其受众也是特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的成立时间是:1、如果要约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自对人知道其内容时成立生效;2、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成立生效;3、如果要约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自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或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成立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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