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的主体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种。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属于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基本内容: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种非的待人方式。如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2、自由权,自由权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比如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婚姻自由等。但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能打着“自由”的旗号恣意妄为;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实质是人们对自己的正当所得有支配的权利;4、尊严权,尊严权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人,这是所不容的;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的倾力帮助,这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6、公正权,公正权是为了将平等地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它不仅是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中的人身权包括: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2种观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一、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有什么不同(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8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第3种观点: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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