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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a隐私权b生命权c身份权d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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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劳动法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更是为保障员工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其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制定全过程,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时所应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准则。与基本原则的特点相适应,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来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与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劳动法也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必须以我国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这是不应动摇的。但我国1982年的在13总条款中,有26条与劳动法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把这些条文都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不行的。这是由于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一些国家有“小”之称。我国除了在“总纲”中规定劳动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也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一些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从而要求劳动法学的研究者对这些内容作进一步的概括、提炼,而不能简单地搬抄。二、原则内容我国在总纲中规定的,主要有第六条,也就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的,主要有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五十三条等,分别对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会等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具体原则突出地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精神。因此,可以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一)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我国总纲第六条规定。这一原则体现生产和分配的统一,具有丰富的内涵。“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调整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首先,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尽其所能”。对于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用人单位,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进行具体的结合;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为本人、也为社会劳动,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不断改进劳动组织,调整和改善劳动者的分工和协作形式,使劳动者的“所能”尽量地发挥。最后,对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鼓励和保障劳动者“尽其所能”。“按劳分配”是调整分配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原则,它要求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经济的改革尤其是工资制度的改革,将使国家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集中化决策向分散发展。由于经营情况、设备条件、自然环境等不同,造成企业间经济效益不同,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企业间只能按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市场联系起来。按分配只能在企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价值规律的制约,按劳分配的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价值规律通过商品价值与价格的波动,决定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如果市场上供求平衡,商品价格与价值相符,按劳分配就能正常地实现;如果供求不平衡,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按劳分配就可能超额实现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实现。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不能是个别劳动量,而应该是以企业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依据,而且按劳分配是从整个社会的长期趋势来说的。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财产关系属性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我国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是一种等量劳动相交换,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劳动力是劳动者赖以谋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换消费资料的财产。然而劳动力是一种蕴含在劳动者体内的非对象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计量的,因此也无法直接按劳动力分配。只有“各尽所能”,让劳动者实际发挥,作为劳动表现出来,才成为可以计算的依据。“按劳分配”正是根据劳动力实际发挥的状况进行分配。这种以劳动力的实现程度作为分配尺度,比较好的体现了劳动关系在建立时所具有的那种平等的特征和财产的属性。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可以说是劳动领域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或等价有偿原则。(二)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劳动者原则”是我国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一系列规定体现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保护劳动者原则”主要是通过提供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过度劳动的伤害,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来实现的。劳动立法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也要维护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依据“保护劳动者原则”,有必要在立法时有所倾斜,把保护的重点放在劳动者这一方面。“保护劳动者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两者不可须臾分开。然而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劳动力的过度使用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劳动力在不安全状况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当着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来支配时,矛盾并不突出,而当着劳动力的所有和劳动力的支配在一定条件下分离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力的支配权,形成了带有从属性质的纵向关系,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从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等,劳动者处在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因此劳动法应将保护的重心放在劳动者这一方面。“保护劳动者原则”也可以说是劳动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遵纪守法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指的是每个从业人员都要遵守纪律和法律,尤其要遵守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法律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遵纪守法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第2种观点: 必须严格遵守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既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又能很好地实现民主权利。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一,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第二,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是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二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三是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和法律的。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第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一,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第二,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种观点: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2种观点: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具体人格权的高度加以保护,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另外《民法典》未单独规定信用权为具体人格权,而是对信用用名誉权加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一切自然人或组织普遍享有;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2、权利取得不同: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或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地取得;身份权既可以基于身份事实也可以基于身份行为。3、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身份权既可以是无期限的也可以随身份关系的存续而终止,例如配偶身份关系可以基于离婚而解除。三、死者是否有人格权死者没有人格权。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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