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审查起诉被告人无权阅卷。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 律师 才有权阅卷。 即使辩护律师从复印的卷宗材料,也不能给被告人看。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 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 管辖 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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