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的,由于不涉及其他车辆,所以由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乘车人发生事故,赔偿责任人主体有3种情况。1、乘客乘坐客运车辆,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2、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3、旅游交通事故,受害者应依据违约责任来要求组团社赔偿,还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属的汽车公司来进行追偿。乘车人的范围: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交通事故中的乘车人其实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最常见的也就是我们说的旅客了,此时旅客是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来乘坐车辆,要是途中发生了车祸,给乘车人造成了损害的话,自然此时承运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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