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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冲突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中的主刑主要有:1、 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其一 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2种观点: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情形如下: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综上所述,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关系国家发展,关系学生前途,关系教育公平。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也极为关注。考试舞弊是长期以来困扰国家教育考试的一个顽瘴痼疾,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一、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是什么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具体情况如下:(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根据此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往往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罪种逻辑联系为辅,对犯罪进行排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三类犯罪指哪三类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个罪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破坏选举罪。

第1种观点: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非法拘禁罪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8)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强迫卖淫罪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法中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等等。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加重后果,前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果加重犯要求法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罪名的加重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核心要素,要求是因基本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加重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刑法中结果加重犯有: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等。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犯罪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特别法优于旧的特别法;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遍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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