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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子女名义买房利弊各是什么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孩子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如果孩子成年后购首套住房时,按照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购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两套,根据,成年后可购买住房一套,有些银行规定,这套房贷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但首付却要按照二套房标准,付七成。第二、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住房时可能交房产税。第三、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就意味着,孩子未成年时和父母有共有房产,作为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未成年孩子名义买房是可行的。只是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父母可以用孩子的名义买房,但离婚时无法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权益。父母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购房,但需以监护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成年子女可以自愿将房产过户给父母进行财产分割。父母不能使用子女的公积金购房,但可以以子女名义购买或与子女共同购买房产,以支取子女的公积金。离婚时对以父母或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分割存在复杂情况。法律分析一、能不能以孩子的名义买房(一)父母可以用孩子的名义买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孩子无论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如何,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法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为未成年子女买房需要父母代理。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代表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从年龄上可以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均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由于购房涉及标的额巨大,属于重大民事活动,因此,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进行。二、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以孩子名义买房,并登记在房产证上的,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所以孩子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侵犯孩子对房子的产权权益。如果小孩未年满18周岁,在年龄上还属于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但房屋的产权仍然是属于小孩的。原则上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分。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父母通过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也是可以的。在现实中,很多人以父母名义买房时,会将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进行公证,或者双方签订了以父母买的房子的相关协议,这样一旦出现离婚,或者涉及房产分割等情况时,能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到时候可以以公证或协议证明房产是自己的。但是这样的公证的效力从现在的法律来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涉及以父母名义和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的问题有很多复杂的地方。三、父母买房可以用子女的公积金吗父母买房不能用子女的公积金,但是可以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这样就可以支取子女的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的首要条件就是贷款人本身必须是购房人之一,名字必须出现在购房合同上。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屋,因为孩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在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产应保护其产权权益,除非成年子女同意过户给父母。另外,父母不能使用子女的公积金购买房屋,但可以与子女共同购买并使用子女的公积金。在涉及以父母名义和以孩子名义购买房产的离婚分割问题上,尚存在法律上的复杂性。因此,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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