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一、离婚之诉的几个种类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二、离婚诉讼审理期限是多久,向哪个起诉离婚离婚案件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三、属地管辖权的确定一、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二、民事地域管辖权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滞留会处罚应当接受而未接收或拒绝接受的一方。因为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专用,未接收会误导税局核查开一方,因此应当处罚未接收一方。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离婚后女方户口可以迁回娘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治安大队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等案件。根据《治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下列案件1、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2、掌握、分析全县社会治安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查处的对策。3、负责查处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4、搞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大型群体、集会示威等治安管理,查禁社会丑恶现象,救助群众危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5、指导基层机关维护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秩序的安全保卫工作。6、指导派出所开展驻村联户、社区警务、等级评定、创建优秀责任区、创安等活动。7、指导全县户籍管理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居民身份证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户政管理的案件,负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及租赁房屋管理等。8、负责全县门牌管理、户口登记、户口统计、户口调查、户口变更迁移,负责户口档案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9、认真组织了解、调查、审核、审批各类户口,负责对流动人口管理和人口查询以及人口统计,负责全县征兵政审工作。10、指导基层派出所业务,督促贯彻实施上级和领导下达的任务,收集信息,解决、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各项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2种观点: 一、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范围?1、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范围:(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2)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二、离婚案件法官会提什么问题?1、法官首先会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称述;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称述一下诉讼请求,明确有哪几项,是否与起诉状上有所变动,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诉讼请求。一般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判决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钱每个月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3、之后,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是否同意离婚,理由是什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什么意见。
第3种观点: 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3种观点: 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耆宿,受诉人民有权管辖。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有权管辖。5、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6、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基层人民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调整高级人民和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4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管辖。二、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当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外国一方是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应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如中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如外国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如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因此,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当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离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一、涉外离婚中国是否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也就是说,我国受理此案,会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如果一方在国内定居,而另一方在国外居住,则住所地的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回国定居,则按照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二、国外人在中国怎么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双方都居住在国外的起诉离婚方式:若认定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起诉离婚;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起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2种观点: 一、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范围?1、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范围:(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2)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二、离婚案件法官会提什么问题?1、法官首先会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称述;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称述一下诉讼请求,明确有哪几项,是否与起诉状上有所变动,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诉讼请求。一般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判决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钱每个月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3、之后,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是否同意离婚,理由是什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什么意见。
第3种观点: 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特殊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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