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共同权益、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财产归属、婚前双方出资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实际出资与名下登记不符的房产归属,以上情况均需咨询律师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法律分析1、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用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另有约定除外。4、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其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发起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目前,以上两种意见,各地都有判例。5、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后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自感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房产证上没把一方的名字写上去,离婚时,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的,一方的权利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的。6、房产在双方名下,实际有一方出资;此类案件处理比较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房产又登记在双方名下,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7、如果采取以上方式也无从解决,请咨询律师,以求更妥当的房屋处理方式。结语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出资取得的房屋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除非另有约定;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并继续还贷的房屋,存在两种意见;婚前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名字在产权证上的房屋,无法保护无法证实出资的一方权益;房产在双方名下但实际只有一方出资,若无另行约定,将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问题,请咨询律师以寻求更妥当的房屋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3种观点: 离婚房产过户的流程包括:协议离婚、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交易中心转绘、房管局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费、最后取证。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登记,达成财产协议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夫妻之间如何过户的流程如下: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拓展延伸夫妻离婚后的共同房产分割与产权转让夫妻离婚后的共同房产分割与产权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房产的权属情况,包括房产的登记信息、购买方式以及双方在房产中的权益比例。接下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确定房产的分割方式。常见的分割方式包括一方买断另一方的份额、协商达成共同出售房产、通过判决进行强制拍卖等。在产权转让方面,离婚后一方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税费。在处理夫妻离婚后的共同房产分割与产权转让时,建议双方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助,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平处理。结语离婚房产过户,包括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公证、转绘、免征契税、办理登记等多个步骤。夫妻离婚后共同房产的分割与产权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明确权属情况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定分割方式。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平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