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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表现

来源:纷纭教育
第1种观点: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8、将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一、哪些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第1种观点: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8、将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一、哪些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第2种观点: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要被判多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二、认定职务侵占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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