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如果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分配的份额可以平分,也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第一顺序承受人的遗产的继承比例
第一顺序承受人的遗产的继承比例份额应均等。
不均等的情形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二、法定继承中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什么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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