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律师需要通过调查令或申请调查银行存款、信用卡、工资报酬和股票交易等信息。银行拒绝律师调查令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申请调查。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关注存款余额和存取款明细。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时,可以请律师调查或直接向申请调查令。股票交易中,需要协商确定股票价格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离婚时通过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调查。
具体包括:1、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1)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至银行调取。而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2、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3、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结语
经调查发现,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银行存款、信用卡、工资报酬以及股票交易等问题时,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面临一定困难。对于银行存款情况,需通过调查令或直接申请至银行调取,但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至于工资报酬情况,律师可以开具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但银行工资账号等需调取。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的分割标准可由双方协商或确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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