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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