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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是否成功

来源:纷纭教育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因此,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体系。

(一)制备人我国实行选择制,重整期间的营业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债务人管理,故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备。

(二)制备的期限重整计划制备期限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美国等则采用法定主义,英国要求在颁发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美国要求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我国也采用法定主义。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

(三)重整计划的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的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

(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

2、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我国仅对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筹资等,均留待当事人意思自治。

3、债权类型我国债权类型实行法定主义。四类,但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

(1)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变更债权的类型及其顺序。

4、债权调整方法我国将债权调整方法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加该计划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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