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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所提之异议是否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对次债务人所提之异议一般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以不审查为原则,立案审查为例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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