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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撤销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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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撤销权可以放弃,放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在明示放弃中,权利人通常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准确地表达放弃撤销权的意思。在行为放弃中,权利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起诉都可以认为是以实际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因为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情形,使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导致同样存在欺诈的合同,有的被撤销,有的则不予撤销,造成司法裁决的不统一。那么,根据司法实践及立法意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的行为与对方继续订立合同,甚至为履行合同积极作准备;

2、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合同,或积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

一、民法典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管辖机构应该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二)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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