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在备注处不应书写太多的内容,备注的意义在于对开票事项进行备忘或说明,简明扼要则可。
开票时书写备注一般都不致写至空间不足,很难给予确切答案,如确实需要,可在备注栏先尝试随便书写字符至满格,从而可统计字符数量,然后再据以编写恰当的备注说明。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只要打印就不能再作修改,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作废重新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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