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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

来源:纷纭教育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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