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 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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