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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