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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诊所条件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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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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