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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为: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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