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表现为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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