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征地的补偿费是指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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