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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户口的迁出入问题?

来源:纷纭教育


律师解答:

若原户主迟迟不愿迁出户口,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买方凭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将户口簿上的户主直接更换为买方;而原业主的户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户主,变成挂靠户。

2、原业主凭户口簿和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到社区集体户上。但是此方法需要原业主本人配合办理,因为目前机关还不能强制迁移户口。

3、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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