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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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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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